跟房东签订的租房协议上写的租期半年,分两次缴纳房租 :第一次于开始住时一次付清三个月房款 同时缴纳房屋押金700元 第二次于租后第三个月月底付清余下三月房租 现在我已住了快三个月 不打算再住 并已搬离所租的房屋 押金就打算不要了,当成违约金送给房东 房东知道我搬离后 威胁说要跟我打官司 请问我是否还需承担另外的责任(在租房合同未写明违约金及违约一方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押金是否即默认为违约金呢?) 还有近日房东又让我把租房屋时他写的押金的收据给他 说只要给了 这事就算了 大家说说这押金收据能给不
现在房东的意思是要求我把押金收据给他 但是他不同意跟我签协议 并说如果我不这样做的话 他将直接起诉我 要求我按合同协议续交余下三月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