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里这样的双方约定是否有效?(急)?

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甲方基于正常业务需要或乙方的考核评定,可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乙方对调整有意见时,应书面陈述充分合理的理由,但未得到甲方的同意之前,应服从甲方的调整规定。
而劳动合同里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约定条款里又有这样的规定: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合同约定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为本合同的附件。

这两条是否有点矛盾?那劳动合同里这样的双方约定是否有效?

已经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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