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规定,受伤职工的工资收入按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明确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真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因此,在计算平均工资时,不应该剔除加班工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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