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建房,向村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村权集体经济组织要将申请建房户名单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国土资源管理所、镇社会事务办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要求、拟建地是否符合规划进行初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 "一户一基地 "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按市政府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宅基地批准后,由国土资源局和镇社会事务办到现场进行审批,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农村村民因住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村民委员会应申请的宅基地名单、面积、地点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后再张榜公布,户主(申请)的宅基地在农村将由申请人填写后提交给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应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每季度收集一次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公布村民名单。自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报乡镇国土资源所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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