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个税如何计算?(请举例说明啊)

如题所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财税[2001]157号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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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06
我每次来查这个问题大家都是把政府的条款贴出来,结果还是不够明白。现在自己搞清楚了,我就把数字贴出来吧,这样更直观些。
我就拿上海来举例吧。
2011年上海的年平均工资:52655,按照税法的规定:52633*3=157965(免税部分)
假如现在某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20W,那么就是200,000.00-157,965=42045(征税部分,按照一次性收入缴纳个税,用这个数除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假如某员工是4年获得的20W经济补偿金,那就计算明细如下:
20W-157965=42045
42045/4=10508.75
10508.75-3500=7008.75
7008.75对应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为555.那就就用42045*20%-555=7854(应纳税金)
第2个回答  2020-03-07
就拿上海来举例吧。
2011年上海的年平均工资:52655,按照税法的规定:52633*3=157965(免税部分)
假如现在某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20W,那么就是200,000.00-157,965=42045(征税部分,按照一次性收入缴纳个税,用这个数除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假如某员工是4年获得的20W经济补偿金,那就计算明细如下:
20W-157965=42045
42045/4=10508.75
10508.75对应的税率是25%,速算扣除为1005.那就就用4*(10508.75*25%-1005)=6488.75(应纳税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10-07
经济补偿金个税计算的例子:
例如:1、某员工经济补偿金60万,月薪4万;2、上海2013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为181305元;3、员工在本单位工龄超过12年。
计算方法:
(1)首先计算出应纳税额部分:
  经济补偿金-社平工资3倍=应纳税额部分
  即:600000-181305=418695
(2)然后根据应纳税额、工作年限,套用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计算出单年经济补偿金个人应缴纳的个税:
  【应纳税额/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免征额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经济补偿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即:【418695/12-3500】*25%-1005=6842.81元。总税金则为总税金应该是6842.81*12=82113.72元
第4个回答  2019-05-05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例】A某企业雇员王某2013年9月30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合同时王某已经在本企业工作了15年,当月取得工资5500元,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企业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收入87500元,已知当地上年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是10000元。则2013年9月王某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560
B.465
C.880
D.768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87500-10000×3=57500(元);折合月工资收入=57500÷12=4791.67(元)。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791.67-3500)×3%×12=465(元)
当月取得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5500-3500)×10%-105=95(元)
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465+95=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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