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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一个月通知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再法条上仅仅规定了提前三十日即可,并未附加任何限制条件,因此,并不是“提交了还要上级签名后才开始计算一个月”。现实中,你只要能够证明你已经提交 了辞职信就可以,这个证明可以是人证,可以是单位的回执,可以是单位上级的签字,也可以是通过邮政快递时的快递回执等等。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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