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6月进公司,8月转正,未开始买医保社保,一直到11月才买。
12月中旬,就是前几天吧,上司跟我们说什么公司不景气啊,要缩减人手啊,当我们停薪留职吧,要是公司有起色后,我们又还没找到工作就再回来吧。(其实我们觉得是变相裁员)。说1月头领了12月的薪水就不用来上班了。
后来我和我同事越想越气,现在什么时候了,快过年了,能那么好找工作吗。没任何合理赔偿就撵我们走。虽然我做的时间不久,但我那同事做了一年多了。我们应该得到什么赔偿吗?
我们打过电话去劳动局询问,他给的答复现在不存在着停薪留职,现在公司只有两条路,一条就是解除劳动合同,该赔的赔,一条就是办理他所谓的停薪留职,但是要给最基本的生活费,就是688。
还有就是没签劳动合同,我们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对吧,现有这些条件能成立成为证据吗?因为我们工资卡、工资条、银行入账单、工作证这些证据都没有,工资有时候是现金出的,有时候打入帐号。
小女子谢谢各位大侠了~~唉~~
有询问之前的同事,他说买了医保社保就等于已经签订了合同,说现在劳动合同不需要作鉴定就可以购买社保医保。这是真的吗?我还可以依据他没签订合同而告他吗?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