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书中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本院认为”的内容,可以做为令一场诉讼的证据吗??

如题所述

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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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完全可以.

在证据的效力中,公证过的和法院的判决裁定确认的效力最高.

你可以大胆采用,被法官认定采纳的几率是99.99%(除非对方有确凿相反的证据).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11-13
可以,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其他案件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很高的。
第3个回答  2009-11-13
不能,要看是什么样的事实,特别是“本院认为”的部分。
第4个回答  2009-11-14
你直接将生效判决书作为证据提交给另一场官司的法官好了。至于法院是否采纳,是由法官做判断的,但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是你的权利,法官不会拒绝你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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