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着其中的合伙人签订转让协议书,受转让人未能签订合伙协议书,也未得到合伙企业出具的出资证明。通过诉讼,一审二审及高院在判决书和裁定书中的本院认为里,说了一些推理的话,并写明合伙关系成立,但判决结论对合伙关系不置可否。受转让人以此为凭,不准该企业经营生产长达4年之久,至今仍然停产。当事人就这些法院认为的合伙关系成立之说,能否继续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书或裁定书中本院认为的内容,不能作为判决或裁定的结论,但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根据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本院认为”的部分,属于对判决结论的说理和解释。从说理和解释推导出判决结论。
“本院认为”的说理和解释部分,可以在说理的同时,直接写明判决结论。这里的写明判决结论是判决书写作的问题涉及认证是否充分的问题,不涉及法律效力。判决书的效力体现在判决结论部分。
扩展资料:
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是人民法院就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作的叙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的内容。
证据说理是判决书说理论证的起点。“证据与事实相统一、事实与法律相统一”是判决书说理的最基本要求。认定的事实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适用的法律必须基于相应的事实。
简言之,证据证明事实,事实适用法律。一方面,证据说理是事实说理、得出裁判结论的前提;另一方面,证据说理也是判决书说理的必然要求。
为保证判决书证据的说理性,撰写判决书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即:内容上必须包含双方都提供了什么证据、法院认定了什么证据、认定证据内容是什么、其证明力如何以及法院未予认定的证据及其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