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和见习期正确的说法有哪些?()

如题所述

关于试用期和见习期正确的说法如下:适用对象不同: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适用对象为应届毕业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劳动关系不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与劳动者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见习期一般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用人单位对于见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期限不同。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期限,最长不能超6个月。见习期期限为一年,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原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样就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

如果用人单位仅仅规定了见习期,则见习期内的待遇及劳动关系,仍然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的见习期内,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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