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9-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自2007年7月1日起,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按照上述规定,假设某公司安置残疾人3人,全年实际发放给残疾人工资(应发工资总额)97200元(2700元/人/月),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经备案后,在纳税调整中,再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97200元,相当于再在企业所得税前按照100%的比例扣除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