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需要公示收支明细吗

如题所述

物业需要公示收支明细。
1、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2、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和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
3、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公开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的情况,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拒绝公开的,业主有权提起诉讼;
4、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管理的财务管理:
1、物业费的计算方式: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面积和物业服务标准来确定;
2、物业费的收取标准:通常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来设定;
3、物业管理预算编制:物业公司需根据服务范围和内容制定年度预算;
4、物业管理财务报告:定期向业主提供收支情况、资金使用和财务状况的报告;
5、物业费用的使用监督: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有权监督物业费的使用情况。
综上所述,物业需要公示收支明细,包括服务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并且物业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公示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情况。业主有权要求公开物业服务合同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若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拒绝公开,业主有权提起诉讼。此外,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约定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的物业服务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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