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抗辩点主要有哪些方面

如题所述

知识产权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提起权属抗辩的主体类型没有什么差异,即都有以被告身份和以第三人身份提起权属抗辩两种类型。但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还有一种特殊类型,即被告以第三人身份提起的假设型权属抗...
知识产权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提起权属抗辩的主体类型没有什么差异,即都有以被告身份和以第三人身份提起权属抗辩两种类型。但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还有一种特殊类型,即被告以第三人身份提起的假设型权属抗辩。

以被告身份提起的权属抗辩。所有的确权纠纷无不是以被告身份提起权属抗辩的,即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权利不应属于原告,而应属于被告自己,这是由于双方争讼的标的本身就是权利归属的缘故。当然如果这时被告同时向法院请求将权利确认给自己,则被告的抗辩身份在诉讼中将转变为反诉原告,实际上这种确权之诉本身是由本诉和反诉组成的,当事人双方是互为原被告的关系。除此之外,在知识产权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中也有可能产生以被告身份提起的权属抗辩,这在理论上可以预见,但在实践中尚未遇到。

以第三人身份提起的权属抗辩。这在确权之诉、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中都是很常见的。这时的第三人在民事诉讼理论中被称之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抗辩,我们不妨把它看作是对原告虚拟诉讼状态下的抗辩(因为原告并未告第三人),这种虚拟抗辩的结果是使自己成为真正的原告,而使原来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成为自己所诉的共同被告。这种由第三人带来的诉讼似有构筑三方诉讼的趋势,由此人们会想到可能还存在着第四方、第五方
等等。总之这种权属抗辩在实践中有极强的相对性,由此而得出的权利归属结论也是相对而言的结果。对于指导我们在处理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等问题时是很有必要的。

被告以第三人身份提起的假设型权属抗辩。这是一种仍以被告身份提起的权属抗辩,但是他并不以 原告所享有的权利属于被告自己
来主张事实,而是强调原告现有的诉讼权利是他人的。由于这种主张有待进一步核实,所以它只是一种假设,事实上这是一种需要法官们慎重判断的抗辩。被告的真实目的是要一举两得,特别是在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中,被告既想达到否认原告享有这一诉权的目的,又要使原告所诉的侵权之债等主张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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