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主要有哪些主张

如题所述

一、我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解决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要遵循一般区际冲突所遵循的原则。概括地说,主要有(1)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2)“一国两制”的原则;(3)平等互利的原则;(4)促进和保障正常的民商事交往的原则{3}。
  以上是指导区际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只是基于区际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一般说来在考虑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冲突法解决时,笔者认为,还应当强调以下两点:
  1.意思自治原则
  在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是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虽然具有公权的特征,但其本质上仍属于私权,是民事基本权利之一。尤其在一国内部的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问题上,应该有意识的弱化知识产权的公权特征,而强调其私权属性。
  在私法领域的区际法律冲突中,以意思自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能更好的实现当事人的意愿,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在中国区际冲突的特殊状况下,不同制度的对抗会使各地区过多考虑政府的利益,而将个人利益置于其后,使个人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纳入并完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使当事人利益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得到保障,区际个人交往得到正常发展”{4}。
  对于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尤其在知识产权的合同领域,比如专利权的转让,应该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对于合同纠纷的实体问题,各国国内立法、司法实践中及国际立法都规定可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即坚持当事人意自治原则。该原则包含当事人有权商订合同实体条款和选择准据法双重含义。当然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准据法会遇到某些限制:其一,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或冲突法;其二,当事人选择适用准据法必须是善意合法的,且不得违反有关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强行法。
  2.尊重外法域法原则
  对于一国内部的区际法律冲突,由于属于一个主权国家内部,通常在适用法律方面应尊重外法域法,主动限制本地法的适用。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也应如此。
  近年来美国冲突法学界有一种观点,即强调在一定条件下扩大适用其他法域的法律,尊重其他法域的政策。这种理论认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冲突对方法域的法律会使对方法域在处理其他案件时采取互利的行动。所以,冲突的合理解决对双方都有利,而不一定是一方得益而另一方受损{5}。在中国的区际法律适用中,如果能做到重视其他法域的法律的适用,而不是过分强调适用法院地法,将使平等选择内外域法的气氛在区际法律冲突的调整中逐步建立起来,有利于区际法律冲突的良好解决,其结果是在长远意义上使各法域的利益均取得最大值。
  二、我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实践
  严格说来,我国区际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研究应涉及其它各法域的实践。但是限于篇幅,笔者下文中仅就祖国大陆的问题进行研究。
  目前,祖国大陆还没有颁布专门调整涉外法律冲突的立法,只有一些散见于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法律冲突规范。而有关调整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规范更是不足,仅有一些相关的法规和司法解释,1992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及199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目前我国处理涉外著作权法律冲突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通知》第2条就涉外著作权案件的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即“审理涉外著作权案件应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国内法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但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国内法和国际条约都没有规定的,按对等原则并参照国际惯例进行审理。”从上述《通知》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祖国大陆在审理涉外著作权适用的法律依次是:国际条约、国内法以及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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