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企业发生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有三种:
第一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
第二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
第三种情况是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发票。面对这些问题,在汇算清缴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无法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体现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2014年取得的发票,如果列支到2015年的费用是不允许的。那有人可能会问,如果真的到了2015年才发现2014年未入账的发票又应该怎样处理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2015年真的发现2014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2015年当年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根据该规定,如果2015年发现2014年未扣除的费用,税法也是允许扣除的,不过只能追记到费用发生的当年扣除,所以,如果是2015年汇算清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之前发现有未扣除的费用,税法规定是可以扣除的,但之后发现的话只能申请退还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尽管有这样的规定,还是建议大家年底之前出个文件,要求每个部门的相关人员尽可能在2014年底之前把费用报销完毕,免得给财务人员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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