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特征有哪些,急急急

如题所述

1、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特征
1)集权性
2)附属性
3)慎刑性
2、发展历史
《周礼》中就已经记载了“三刺”制度。它是指当司法官遇到了重大疑难案件时 ,就需要听取“一曰群臣、二曰群吏、三曰万民”的意见 , 然后才能定案。这应该是会审制度的一个雏形了。它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
随着时间的推移 , 各朝代传承和发展了这一制度。如汉朝有“杂治” ,即遇到重大案件时 ,御史中丞、廷尉等可组成特别法庭 , 联合进行审判 , 还有“录囚”制度。
唐朝有“三司推事” ,即由人理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对中央和地方发生的重大案件 ,组成临时最高法庭 ,加以审理。
到明朝时 ,发展成为“三法司会审”。明清两朝 ,会审制度已日趋完善 ,并达到了鼎盛 ,会审的形式也多种多样。明朝除了“三法司会审”外 , 还有“九卿圆审”、“大审”、“朝审”、“热审”。
清沿明制 ,还创制了“秋审”这种新的会审制度。
总体上来说 ,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脉相承的 ,她始于周的“三刺”制度 ,成于唐 ,完善于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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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28
1、集权性
西周时期,中国的奴隶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法制上,中华法系已初见端倪。诉讼、审判制度得到了发展。“三刺”制度,这一会审制度的雏形从表面看,是将重大案件的审判权交由了“群臣”、“万民”,看似分权,实则审判权还是由周王所掌握。“秋审”、“朝审”,其实一切都在王权、皇权的控制之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此律令以闻”,从表面上看,各司其责,但最终将由皇帝作出终审判决,体现出集权性特征。
2、附属性
古代社会中,司法与行政是不分的。以最典型的“九卿圆审”为例来看,它不单单是由司法机关来审理案件,而是由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长官通政使详审。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审判是非专业化的,缺少独立性,往往与行政搅和在一起,附属于行政。
3、慎刑性
会审制度对冤狱、滥刑的预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三刺”制度,本着兼听则明的思想,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
第2个回答  2019-04-28
明朝的会审制度会审即“会官审录”。会审制的发展,是封建社会晚期皇权控制的审判制度日趋完备的表现,在客观上起了一定的恤刑慎杀的作用。明代的会审制主要表现为廷审、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朝审、大审、热审等。廷审廷审是由皇帝亲自审讯犯人的一种特别审判。明初朱元璋规定,对武臣所犯死罪案件,必须亲自审讯;遇有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亲自进行审讯。三司会审三司会审源于唐朝的“三司推事”,是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九卿圆审九卿圆审是对特别重大案件或二次翻供不服案件,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等九家重要官员共同审理的制度。朝审朝审即由三法司长官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它始于英宗天顺三年(1459年),直接影响到清朝的朝审制度。大审大审是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共同审录罪囚的制度。它始于英宗正统年间,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年)后定制,每五年举行一次。这是明朝独有的一种由宦官指挥司法、会审重囚的制度。热审热审是由司礼监传旨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于小满后十余天暑热季节进行的会审制度。自永乐二年(1404年)起,因夏天炎热,为清理牢狱,乃令中央府、部、科协同三法司遣放或审决在押囚犯。一般笞罪无干证者,即行释放;徒流刑以下减等发落;重囚有疑难者以及戴有枷号者,奏请皇帝最后裁决。明朝对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在清理积案、审慎刑罚并对各级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也保证了皇帝对司法大权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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