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如何进行请求

如题所述

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并以书面形式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重要事项作出约定。由于劳动合同具有上述重要意义,并考虑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对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作出了强制性规定,第82条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设立了“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规定。
一、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最长能主张11个月的二倍工资
小林于2013年1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科技公司以小林需要通过试用期、公司刚刚起步人事管理尚不完善为由一直未与小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6月30日,小林离职并提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最终,经过仲裁机构及法院经审理,生效的判决书认定科技公司应依法向小林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驳回了小林关于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二、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小张于2013年1月1日入职某文化公司,从事图书编辑工作。文化公司一直未与小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6月30日,小张离职。2014年7月1日,小张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文化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在仲裁及诉讼阶段,文化公司均提出明确的时效抗辩。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文化公司的时效抗辩成立,仅需向小张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三、“补签”劳动合同,不能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小刘于2014年1月1日入职某广告公司,从事文案策划工作。入职后,广告公司未与小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7月1日,广告公司与小刘协商后达成一致,于当日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日期补签至2014年1月1日。此后,小刘以要求广告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但小刘的主张没有得到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的支持。
四、员工个人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小王于2014年1月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作。2014年7月,小王自公司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1月至7月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主张,公司曾多次与小王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但小王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诿,物业公司并就此提交了公司工作人员与小王的谈话录音等证据材料。最终,经过仲裁机构裁决及法院审理,小王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得到法律支持。
五、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原件遗失,法院综合认定劳动者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诉请
小钱原系某医药公司员工,离职后,其以医药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及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医药公司主张,双方间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因公司管理不慎,保存在公司的劳动合同原件已经遗失,无法向法院提交,因此只能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为证,且双方间的劳动合同曾在有关部门进行过备案并保存有复印件。小钱对双方间曾签订过劳动合同一节不予认可,主张既然医药公司无法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就应该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最终,经过法院审理,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驳回了小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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