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法律差异

最好有举例,多一点,或者提供相关网站,谢谢~~~~~~~~~~~~~~~~~

第 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 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 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饮食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 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燕尾 服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 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 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扩展资料:

法的特征: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意志本身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由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之所以采取国家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一切行为规则、社会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法所具有的强制性是最强的――即不执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不执行――轻者剥夺权利、重者剥夺生命;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即一系列的国家执法组织:法院、检察院、监狱、军队、警察等保证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9
  世界上有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国大陆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美国采用的是英美法系,因而中美法律差异就表现在两大法系的差异上。
  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
  第 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 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 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饮食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 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燕尾 服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 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 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 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 “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 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5-09
中美法律的差异很多。
从形式上看,我们是制定法国家,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但这一最典型的区别,已经越来越少。美国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制定法。中国自己却在谋求判例法。尽管有这些靠近,但制定法和判例法在现实中的作用表现出很大不同。这就体现在精神上。
其他内容方面的,需要真实地考察,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的。目前的教材和文章上有些,但是,我觉得不足,仅涉及皮毛,也很难由一个人去做完,需要很多人,从不同的部门,不同的角度去考察两者的不同。
目前,因为美国在国际政治军事上的地位,很多国家都学习美国,包括法律,中国也不例外,所以,我们很多法律又跟他们几乎是相同的。但从实施的情况看,有些水土不服。我是倾向以学习大陆法为主,兼顾英美法。从很多现象看,大陆法与我们的思维逻辑更加接近。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