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劳动者(甲方)与用人单位(乙)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已于前几天经双方签字盖章,但合同的履行日期是从10月4日开始。该份合同的相对特殊性在于,单位是一家远洋公司,劳动者作为该单位的员工要去非洲工作,在海洋上进行捕捞工作。劳动者之前与用人单位也签订过这份合同,也是每次签三年,但三年后不是续签,是在上一个劳动合同期满后,隔一段时间,再重新签订新的三年。现在以下问题,希望能得到各位热心人士的解答,在这里先谢谢大家了!
1、在上一个三年合同中,比如是2006.3-2009.3月,用人单位拖欠了劳动者此合同存续期间1/3的工资,至今未支付,单位每次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劳动者为了要回这部分的工资,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今年9月份的这份合同,当时觉得这样公司应该可以先把拖欠的工资给补上。可是现在劳动者不想履行这份合同,可以如何向用人单位提出能顺利的解除此份劳动合同并减少用人单位的损失?提前三十日的话恐怕没有意义,因为10月4号就要出国了;
2、如果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话,应如何提出比较能得到用人单位的理解?(这是发生在同事父亲身上的案例,他也有近50岁了);
3、如果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在10月4号之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劳动者实在是也不愿意履行这份合同,可以怎样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支付赔偿金,此外,单位已经为该劳动者订好10月4号出国的机票,这样算下来劳动者大概需要赔偿多少呢?
4、据我所知,用人单位没有违法的情形,至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限拖欠的工资也不能作为这次合同存续期间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吧?
5、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那么劳动者应该要求公司出具哪些证据材料?
问的比较繁琐,如果大家对问题有什么疑问可以再问我。这件事同事比较着急,虽然我自己也是学习法律的,但到了实践层面还是觉得能力欠缺。此外,可不可以请大家不要单纯的引用法条?再次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