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烧脑的"吃人案"到底该如何判才合适?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31
洞穴奇案案情介绍:五名洞穴探险者在山崩中被困三十一天,原计划二十三天的食物耗尽。为了生存,他们决定抽签牺牲一人以救活四人。威特摩尔最初提议此方案,但后来反对。最终,四人抽签决定牺牲威特摩尔,并成功获救。然而,他们因谋杀罪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这一案件由法学家富勒在1949年提出,并虚构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决书。五十年后,萨伯继续讨论此案,探讨是否有罪与免责的问题。
主要观点概述:
1. 有罪观点:根据法律条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必须受到死刑惩罚。尽管探险者处于困境,但法律不容许例外。
2. 免责观点:在极端环境下,如原始社会,生存本能可能优先于法律。洞穴环境类似原始社会,因此应考虑情理因素,免责。
3. 迫不得已的情况:如果探险者处于无法等待救援或找到其他解决方案的紧急状态,杀人行为可情有可原。
4. 无线电问题:探险者曾咨询专家,但无线电中断,原因未知。如果是电量耗尽,可免责;若是故意中断,则应问责。
5. 饥饿作为抗辩: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饥饿可能成为杀人行为的合理理由。
6. 探险准备:如果探险者因准备不足自陷险境,牺牲威特摩尔可能构成故意杀人。
7. 意外因素:山崩等不可预见自然灾害不应视为人为责任。
真实案例参考:英国一起海上事故,四人为了生存杀害了最虚弱的船员,后被法庭判处死刑,但得到女王赦免。
结论:此案件引发了对法律、道德和生存困境的深入思考,展现了复杂的人性和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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