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和过继的区别,事实收养关系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过继是中国民间的习俗。按民间习俗已形成事实收养的,可予承认。民间的过继不具备法律效力。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只是对非法收养行为既成事实的证明,不能以事实收养公证反证事实收养行为的合法性,更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理或处罚责任。

事实收养关系如何处理

(一)收养人无子女、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符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条件,捡拾证明不齐全的,请收养人办理以下手续:由收养人到户籍地的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确认;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出具有关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时查验: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公安部门对捡拾人和证明人查证后出具《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收养人持《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

(二)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有子女,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的,请收养人办理以下手续:收养人到户籍地的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确认;

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对先收养后生育和放弃生育指标又收养的不征收社会抚养费,直接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对先生育后收养的,依据《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从轻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公安部门对捡拾人和证明人查证后出具《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

收养人持《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民政局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为弃婴(儿)办理入院手续,再由收养人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双方签定协议后,收养人到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

(三)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经检举揭发并被查证属实的,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收养登记,公安部门依法注销其户籍登记,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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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24
领养和过继不是一个意思,它们是有区别的。

1、对象的不同:

领养也称为收养,指的是收下别人家的孩子自己养育;

过继也有收养的意思,指的是把同宗的孩子当成自己的孩子养育。

2、办理收养证的条件不同:

领养办证的具体要求是:无子女,有抚养能力、为患有医学上不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如果是已婚,必须夫妻双方都同意,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等;

过继办证的具体要求是:需足以上要求,但是不受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被收养人不满14岁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这些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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