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跟领养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目的不同:收养的目的是设立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形成与生父母子女之间同等的法律关系。过继的目的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二)范围不同:过继限于男子无子的情况下,而过继同族的子或侄,女子不能过继,也不能过继同族女性后辈。在收养关系中,无子女是收养的条件之一,被收养人也不限男女。,(三)法律效力不同: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而过继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自愿过继,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的,且补办了登记、公证手续或经人民法院的确认,其权利义务按收养关系对待。,收养关系一经依法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就形成了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犹如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一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样适用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等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但是依据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念来说,姓氏是对血脉的传承。大部分情况下,养父母是会商量着给孩子更改姓氏的。,收养是变更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过继是封建社会的一种陋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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