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和收养子女可以不按法律而是按照地方风俗?

过继和收养子女可以不按法律而是按照地方风俗?要怎样才算是合法过继和收养,都要有相关的法律手续吧,而不是按地方风俗。

不可以。不按法律按照地方风俗去过继和收养子女的话,就是做了违反国家现行法律的事,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为收养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所以由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收养必须经法律层面的手续予以认定。

另外,关于亲戚间收养小孩收养法第七条规定: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27
首先,我国在1992年4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颁布时间为界限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前,且双方存在扶养关系,则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有继承权,过继子女对过继父母应当尽赡养义务;虽然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前,但双方不存在扶养关系,双方不得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后,且未理收养登记的,则不论双方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均不得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法》的施行时间作为判定标准之一既尊重习俗也符合现行法律与政策。因过继与我国倡导的男女平等不相容,因而对过继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将形成了收养关系的过继按照收养关系来处理,承认过继子女的合法地位。这是对民俗的尊重,是实事求是的做法。另一方面,现行法律与政策对过继基本上是持反对态度的。除收养外,不承认其它形式的拟制父母子女关系。上述两点,在有关政策中得到具体的体现。
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中有关子女的确定,“以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子女或过继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视为合法收养子女;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方可视为合法收养”。而《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过继只是民间收养的一种行为词,并不被法律所承认,法律上所倡导的是有抚养关系的收养。所以不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地方规章,对于收养都有明确的规定,而按照地方风俗而产生的收养关系,一旦发生问题后,是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的。
第2个回答  2008-08-25
过继好像就是按民间风俗,收养子女可是必须通过民政部门的,最后2者都必须上户口注明和户主的关系。
第3个回答  2008-08-25
要符合收养法的规定,要按法律,才能形成收养关系。过继应该就是说收养把,一样的概念。
第4个回答  2015-10-23
按照地方风俗其实是可以的,只要这风俗不违反法律

但是为了以后的生活方便以及为了避免出现纠纷等事,最好还是走一下法律途径比较好,这样避免争议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