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法律案例分析

万雄是某市有名的服装个体户,几年盈利数百万。万雄夫妇有个13岁的独生女儿,名叫万琪,夫妻两视她为掌上明珠。在万琪12岁生日时,万雄花了3000元买了一串宝石项链送给女儿。万琪后来擅自做主,降项链送给了好朋友刘凤。万琪父母知道后,立即找刘凤及其父母要回项链。刘母不同意,并说该项链是万琪自愿送给我女儿的,所以不能要回去,万雄夫妇见不能要回项链,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向量。请问你是法官会如何判决。
二·,刘某,张某,曲某,王某四人为好友,各出50元去游长城,第二天回校,发现还剩8元,于是刘某建议买4张彩票,一人一张,其余三人立即表示同意。当即兑奖,发现曲某分的的那张彩票获奖1000元,其余人都未获奖,于是,其余人要求平分1000元,而曲某认为彩票以分到个人,谁获奖就应该归谁所有,不统一平分,你认为法院该如何处理?
三,甲和男友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就住在一起,平时也像夫妻一样生活,到今年已经三年了,可前不久男友提出分手,因为他和公司的一女同事发生更轻。请问甲可以告男友重婚么?
四,刘季南与赵玉芬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一女,1980年因夫妻两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年,赵向法院盛情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同年八月作出刘死亡宣告,赵及其子女对刘财产进行继承。1989年赵再婚。1996年,赵接到通知,刘于1996年11月死于心脏病,据查,刘出走后积聚财产200万,切在该期间与胡柔相识并于1991年举办婚礼(未进行结婚登记手续)。并与其在1992年4月生下一女刘冬冬。刘于1995年亲笔写下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赵玉芬,刘裕(刘季南和赵玉芬之子),刘冬冬四人均分。(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3)刘季南在被宣告死亡后所立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合法,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4)刘季南与1995年所力遗产应当如何执行?

一、项链应当返还万雄夫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据题干的意思,万琪在执行赠与行为时并未满18周岁,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万琪不具备赠与该项链的资格,她的赠与行为无效。故该项链应当返还万雄夫妇。
二、该奖应由曲某获得。案例中刘某建议买四张彩票,一人一张,其余三人也表示同意。因此买回的彩票为个体所有。曲某中奖后,奖金也应归其个人所有。
三、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案例中甲和男友仅是同居关系,并未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甲不可以告男友重婚。
四、1、应以实际死亡时间为准。
2、有效。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作为刘季南的妻子和子女,拥有法定的继承权,因此该继承行为有效。
3、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刘季南作为适格的民事主体,其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后依然存在。因此,该遗嘱有效。
4、如遗嘱所说,由4人均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在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他与赵玉芬的夫妻关系自行解除,但赵玉芬仍然拥有继承权。之后刘季南与胡柔结婚,虽未办理结婚手续,但夫妻事实清楚,而且生有一子刘冬冬。所以,胡柔,赵玉芬,刘裕,刘冬冬四人均为刘季南的合法继承人。所以该遗嘱有效,应按遗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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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1-02
1: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做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其监护人有权要回项链
2 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占有 属于曲某占有的财产 应该属于曲某个人所得
3 不能 因为两人没有办理婚姻登记 其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4 宣告死亡其效力等同自然死亡。其确定的死亡时间有效。
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有效的,宣告死亡后就被宣告的财产的分配有效。
刘季南在被宣告死亡后所立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合法,该遗嘱是有效。行为人主体合理,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行为内容合法,形式合理。
刘季南1995年所留遗产应按照遗嘱的内容办理,但是胡柔与赵玉芬属于接受遗赠,应该在两个月之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该权利丧失。刘冬冬虽然属于非婚生子女,但其继承权与刘裕相同。
第2个回答  2010-01-02
一、万琪13岁,不具民事行为能力。赠予行为无效,应与返还。
二、如果先分彩票,后知个人中奖,就应归曲某个人所有。
三、甲无法状告男友,因为甲与男友未登记结婚,同居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四、1:刘的死亡时间为96年11月。
2:如刘生前未对“死亡宣告”提出异议,则前次继承有效。
3:刘95年所立遗嘱有效,但其所聚财产200万应属刘、赵二人共同财产,刘的个人遗产只有100万,按其遗嘱(应属遗赠)四人均分。
4:88年前财产属刘、赵二人共同财产,且已分析完成。88年后财产,部分个人财产,如无人对其遗嘱质疑,按其遗嘱遗赠进行分析。
第3个回答  2010-01-02
第一个自然能要回来,他们的女儿应该还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是无效合同。
第二个是曲某胜诉,已经构成要约,且合同成立,有相关案例,
第三个不能,在中国不承认事实婚姻,以登记为要件
第四个,我还未学习过。
第4个回答  2013-01-09
第4题是一道司法题。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应为1988年8月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本案中,虽然刘季南被宣告死亡的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一致,但由于他的死亡宣告没有在其生前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仍应以1988年8月为死亡日期。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对其遗产的继承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本案中,刘季南1995年的遗嘱与宣告死亡所引起的财产继承的后果有抵触,应以遗嘱的规定为准,赵玉芬及其子女继承的“遗产”,应当按照刘季南1995年遗嘱的规定,重新进行分割。
3.刘季南1995年遗嘱应为有效遗瞩。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的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刘季南的遗嘱从内容到形式均合乎法律规定,应为有效遗嘱。
4.刘季南的遗产包括:1988年赵玉芬及其子女在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继承的财产;刘季南经商期间所获200万元财产,由于刘季南和胡柔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应全部属于刘的遗产。上述遗产应按1995年遗嘱的规定,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4人平均分配,每人四分之一。 由于刘裕和已经于1989年6月死亡,按《继承法》第27条规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刘裕和所应得的四分之一的遗产,应转为法定继承,由刘季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由于赵玉芬在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遗嘱生效前已经再婚,脱离了与刘的夫妻关系,而胡柔由于未与刘季南正式登记结婚,所以赵玉芬和胡柔均不得作为刘季南的继承人分得遗产。所以刘裕和这一部分遗产应当由刘冬冬和刘裕和两人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中刘裕和先于刘季南死亡,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1条规定,由其儿子刘明江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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