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人在外打工是否受到劳动法保护?

如题所述

退休工人在外打工不受到劳动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经2008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并实施。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权威性、有效性、统一性,对于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不仅是国家各级人民政府、部委、行政机关劳动法律培训教材,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工作者的执法依据,还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力资源部门、社会劳动者、政法院校师生学习劳动法律知识的重要参考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退休标准:

(1)身体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由医院证明外,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岁数未到退休年龄。男的不满50周岁;女的不满45周岁。

(3)工龄未到退休年限。参加工作不满10年,或连续工龄不满10年。

办理退职,须具备以上3项条件,才能由所在单位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或劳资部门批准。

有偿解除劳动合同退休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一次性发给一定经济补偿金的,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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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2-05
不受保护的 按照协议办 给你个案例看看你就明白了
张卫华是成都某区一家国营企业的职工,2001年4月,年满六十周岁的张卫华,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后,张卫华觉得生活一下子失去了乐趣,而且自己身体还算可以,于是打算再干几年。2005年9月,张卫华应聘到本市一家私营企业,该企业负责人表示张卫华是已退休人员,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12月,张卫华在上班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右腿粉碎性骨折。事后,张卫华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认为:张卫华的情况虽然符合工伤认定的实体条件,但是由于他是退休反聘的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张卫华不服,向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张卫华的诉讼请求。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劳动关系就是一个付出劳动,一个接受劳动双方形成的关系。但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与我们平时所说的劳动关系概念并不完全相同。通常我们讲劳动关系的范围很广,而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仅指符合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而不是指一切劳动者在社会劳动时形成的所有的劳动关系

退休工人在劳动法上主体不适合了 所以不受保护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6
  按实际情况,退休工人已经按法律规定享受退休待遇,退休工人在外打工,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不可以用劳动法维护退休工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3个回答  2010-02-15
因为,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仅指符合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而不是指一切劳动者在社会劳动时形成的所有的劳动关系 。
因此,退休工人在外打工是不受到劳动法保护的,但要服从《合同法》!
第4个回答  2010-02-05
根据合同、协议或约定处理,若有明确的雇用期限,到期的话,院方可不给补偿,若还未到期的话,且没有提前解除合同、协议约定的事由,院方应给补偿。但是从一般情况来说,下个月院方不需要支付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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