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正处在一劳资纠纷案子中,其中有一些问题想咨询一下:
案件回放:朋友在任职单位工作已超过一年,原单位并未遵照劳动法,给朋友上缴三险一金,也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签订一份岗位协议书。其中,协议书中标明岗位协议年限,但并未标明具体薪酬,只是说明员工薪酬按照公司工资标准进行发放,其二,协议中并未标明给员工要上缴三险一金的条款;其三;合同最后一页的内容与我朋友的工作职责没有直接联系,写的是其他公司其他部门员工的职责与要求。按正规操作,合同应一式双份,但我朋友并未得到岗位协议。
朋友去劳动仲裁部门上告索赔,仲裁已判原公司支付双月工资以及加班各种薪酬待遇。原公司不服,到法院上诉,公司上诉理由,所谓岗位协议即是与员工已签订劳动合同。只同意给补交保险费用。其次,公司咬定已将合同副本交由我朋友,但拿不出签收公示表。
咨询问题:
1、岗位协议并没有一式双份,且原单位拿不出将协议交给员工的签收公示表,是否是一份正规的劳动合同。
2、协议内容中并未提及给员工上缴三险一金的条款,且并未清晰标明员工的薪酬待遇,比如月工资3000元,在此种情形下,这份岗位协议是否具有正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3、岗位协议的内容与职责要求与我朋友的工作职责风马牛不相及,这样的岗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说,如果存在异议,可以申请最后一页的笔迹鉴定,前面几页的协议内容鉴定意义不大,意思是前面员工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等内容也存在别人待签的问题,只鉴定最后一页员工的签字是否属实即可。这样说,是否是一种误导。如果法官营私舞弊,我朋友败诉,我是否可以进行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希望具有正义感的律师团队给予答复,感谢之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