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岗位协议具有正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吗

我的朋友正处在一劳资纠纷案子中,其中有一些问题想咨询一下:
案件回放:朋友在任职单位工作已超过一年,原单位并未遵照劳动法,给朋友上缴三险一金,也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签订一份岗位协议书。其中,协议书中标明岗位协议年限,但并未标明具体薪酬,只是说明员工薪酬按照公司工资标准进行发放,其二,协议中并未标明给员工要上缴三险一金的条款;其三;合同最后一页的内容与我朋友的工作职责没有直接联系,写的是其他公司其他部门员工的职责与要求。按正规操作,合同应一式双份,但我朋友并未得到岗位协议。

朋友去劳动仲裁部门上告索赔,仲裁已判原公司支付双月工资以及加班各种薪酬待遇。原公司不服,到法院上诉,公司上诉理由,所谓岗位协议即是与员工已签订劳动合同。只同意给补交保险费用。其次,公司咬定已将合同副本交由我朋友,但拿不出签收公示表。

咨询问题:
1、岗位协议并没有一式双份,且原单位拿不出将协议交给员工的签收公示表,是否是一份正规的劳动合同。

2、协议内容中并未提及给员工上缴三险一金的条款,且并未清晰标明员工的薪酬待遇,比如月工资3000元,在此种情形下,这份岗位协议是否具有正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3、岗位协议的内容与职责要求与我朋友的工作职责风马牛不相及,这样的岗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说,如果存在异议,可以申请最后一页的笔迹鉴定,前面几页的协议内容鉴定意义不大,意思是前面员工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等内容也存在别人待签的问题,只鉴定最后一页员工的签字是否属实即可。这样说,是否是一种误导。如果法官营私舞弊,我朋友败诉,我是否可以进行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希望具有正义感的律师团队给予答复,感谢之至。

  岗位协议不能取代正规劳动合同,其内容不够全面。如果入职一个月后单位仍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补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双倍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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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11
1、岗位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必备条款,即: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且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举证,劳动者只需要主张具体数额就行了,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的,承担不利后果;
3、岗位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4、最后一页的签名,才有鉴定的意义,这个说法没错;如果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5、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4
1、 既然公司拿不出签收公示表,就无法证明你朋友收到合同副本。但现在很多单位都不给员工劳动合同,以此否定劳动合同效力,有点牵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没有标明工资具体数额,只说按照公司工资标准进行发放,则应当按照同工同酬标准发放。

3、不具有法律效力。

4、法官说的没错,合同前面的姓名和身份证号谁写都没关系,只有合同最后的签字必须是员工本人或其代理人写,所以只要鉴定最后一页就行。

5、如果不服法院判决,可以向中院上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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