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大病后如何安排上班

劳动法大病后如何安排上班

首先,对于非因公负伤和患病的员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且必须支付病假工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如果医疗期满,员工能继续从事原来工作的继续从事原来工作。如果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的,应当由企业调整到岗位比较轻松的工作。如果调整后仍然不能从事工作的,企业可以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在提前30天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按照每工作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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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02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按原合同履行,不能胜任调岗,仍不胜任解除劳动合同。
祝福!
第2个回答  2021-03-25

第3个回答  2010-07-02
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可以由单位给予照顾。
第4个回答  2010-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劳动者患病后医疗期已满时,用人单位应该给该劳动者安排其他劳动岗位,如该劳动者仍不能从事用人单位调整后的岗位,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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