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单位续签了合同,但工资被降低了,这合法吗?

如题所述

不合法。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续签劳动合同除非员工同意降低自己的薪资及福利待遇,否则公司续签合同不得低于前一份合同。待遇低于前一份合同其实本质是在变相逼员工不续签的。

首先,大家必须要知道公司的人行为是不正确的,自己跟公司的劳务合同虽然到期,但是这并不是公司扣你工资的理由,而且你已经跟公司续签了,所以这个时候工资应该还是按照原来的劳务合同支付你相应的工资,但是这个时候公司居然把你的工资给降低了,那么这种行为是不正确的。

劳务合同到期之后,如果原来的单位以降低相关权益作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比如说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等相关的利益情况作为约定而要求劳动者签订合同,那么这种情况,就是不正确的,单位应该按照劳动者原有的工资进行支付。

当然如果你愿意降低工资进行续签的话,那么双方其实是可以正常续签的。但是这种行为就有可能会侵犯到你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大家一定不要害怕,自己是作为劳动者为这家公司服务,而且你已经跟公司签订的条约。

如果你当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不知情,不知道自己的工资被降低了,那么你就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局进行起诉,劳动仲裁局的相关人员会到公司进行调查,那么也就会让公司把你的工资还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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