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海形成的土地如何纳入管理?

如题所述

我市一港口企业,经省海洋局批准围海造地。目前已围填4万平方米作为仓储使用。我局准备将填海形成的土地纳入管理。但该企业称:法律规定,在填海工程结束后3个月内,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次性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填海造地项目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为50年,如果该企业没有具体的抛填结束期限,或者该企业填抛长达数年,很有可能造成海域管理与土地管理脱节,港口设施建设占用土地将在长达几十年的时间内游离于国家行政机构监督管理之外的情况。
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类似问题规定的不是很明确,我们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迫切需要一种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的解决方法,以确保对填海形成的土地依法进行严格管理。
江苏省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连云分局 徐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填海造地审批权限是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填海造地项目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为50年,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还可以经批准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该规定表明,填海项目竣工是指土地可以用于建设,此时,海域土地相应转变为陆域土地,管理部门由海洋管理部门相应转变为土地管理部门,为了保持衔接,两部门交叉管理期间不超过三个月。在本案中,土地管理部门介入管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填海形成的土地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全部填平后再使用土地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二是边填海边使用土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最后一次性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三是边填海边使用土地,逐次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对第一种处理方式,全部填平后再使用土地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从实践上说,港口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尽快收回投资,一般都是边填海边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如果等到几十年以后全部填平后再进行规划建设,那是企业自己的事,土地管理部门不介入管理,但由于海域使用权有效期长达50多年,甚至更长,这样做将造成投资长期无法收回,企业难以承受,在经济上是不可行的,在实践上也是无法操作的。
对第二种处理方式,如果边填海边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直到海域使用权有效期期满或全部填平后才一次性全部纳入土地管理范围,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这样势必造成海域管理与土地管理脱节,港口设施建设占用土地将在长达几十年期间内游离于国家行政机构监督管理之外,建筑物由于无土地使用证而成为违法建筑的情况。
只有第三种处理方式,边填边用,逐次使用逐次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这样既合法又合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填海项目竣工之日应当早于海域使用权期满之日,并非必须等到海域使用权有效期期满,在海域使用权有效期内任何时候都可以竣工。在海域使用权有效期内,填平的土地没有投入使用表明没有竣工,土地管理部门不介入管理。只要填平的土地投入预计使用用途就表明已经竣工,使用就标志着竣工,使用的部分就是竣工的部分,使用一块竣工一块,将海域使用权期限内已经填平并进行永久性建设的部分纳入土地管理范围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本意的。
填海工程主要是用于港口,而港口的主要作用是货物的吞吐,涉及到仓库租赁等业务,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港口永久性设施建设占用的土地进行规范化管理客观上也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可以像其他港口一样合法地使用土地出租仓库修建港口设施。
对永久性设施建设的界定可以从功能和用途两方面鉴别,一般说来,凡与填海施工工作无关、符合港口规划蓝图并服务于港口吞吐业务的港口设施建设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凡与填海施工工作有关并与港口服务功能无关的建设不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提前竣工或中止使用海域的已缴纳海域使用金没有退回的规定,因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填海竣工进行永久性设施建设使用的土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管理时不应当退回这部分土地的海域使用金。
由于对填海形成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没有特别规定,在确定填海国有土地出让金时,如果采用招拍挂的形式,可能确定给填海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显然不符合情理,可按照对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出让的有关规定确定国有土地出让金。
需要说明的是,填海工程施工所使用的填平土地,从法律上说,还属于海域使用管理的范围,不宜按临时用地对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宜介入管理。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陈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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