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8-05
电话通知可以视为电话传唤,但法律并未将传唤包括在强制措施之内。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自愿和自主的选择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尚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以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而仅仅受到传唤便主动、直接归案的,反而未被视为自动投案,这种主张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
实际审判中,这种情况大多认定为自首。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