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已掌握犯罪嫌疑人罪行,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能否定自首

如题所述

个人认为应当属于自首。虽然没有明确的条文是针对你这种情况的,但可以参照一些其它条文来认定。
比如,《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都可以算自首,你是明知他人报案后,自己到公安机关的,比在现场等待更具有主动性,依理也应当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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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05
电话通知可以视为电话传唤,但法律并未将传唤包括在强制措施之内。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自愿和自主的选择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尚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以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而仅仅受到传唤便主动、直接归案的,反而未被视为自动投案,这种主张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
实际审判中,这种情况大多认定为自首。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8-06
绝对能定自首
第3个回答  2011-08-05
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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