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公安局打电话通知到案和到家来抓不是一个性质。具体分析如下:
【从侦查机关掌握证据来看】
一般情况下,电话通知到案多发生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相关证据,只是初步的调查。这时制作的一般是是询问笔录。而如果是到家抓人,则可能意味着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较为可靠的证据,对案件事实具有一定把握,这时制作的一般是讯问笔录。
【从强制措施来看】
公安打电话通知不属于强制措施,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强制性。而到家来抓人的话,无非是三种情形:拘传、拘留和逮捕。这三种行为都属于强制措施,除特定情形外,公安机关都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而且在抓人时应当出具相应的拘传证、拘留证或者逮捕证。
【从自首成立的角度看】
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认为:由于公安机关打电话通知到案对当事人没有强制性,所以如果当事人自动前往公安的话,可以仍定为自动投案,如果符合自首的其他条件的话,是可以成立自首情节的。并且各地的司法判例也开始承认这种观点。虽然也有观点认为电话通知到岸不能认定自首,但这种观点已经渐渐被人们放弃。所以,如果是电话通知到案,可能构成自首,而到家来抓,则不会成立自首。
以上是二者的主要区别,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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