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这样的制度是否合法

我的单位是天津的一个酒楼餐饮企业。当初招聘的时候是2006年的10月,告诉我试用期后工资是1700元/月,每月50块钱全勤奖。上了班以后才知道这50块钱的全勤奖不是奖励,而是从我们的工资里面出50块钱,如果这一个月有一天请假,无论是病、事、旷工,都要扣掉这50块钱。而且,病假扣当日工资,事假扣两天的工资,旷工要扣3天的钱。如果是病假必须还要有病假条。
我在这个单位已经工作了一年整了。上个月底,领导又提出了所谓的“全勤奖”要提高到100元。这几天又做了调整,调整到“工资在3000元以下的,全勤奖=工资的10%;3000元以上包括3000的,调整到5%”。也就是说,我工资是1700元,那么一个月内如果我有一天生病,而且必须有医院证明的情况下,要扣掉我1700/26(工作日)=65元的当日工资,另外再扣1700*10%=170元的所谓全勤奖。那么一共要扣我235块钱,这是我生病的情况下。 我的1700元工资要扣掉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给我们上保险和公积金中自己掏钱的部分,拿到手里大约1460元,再减去这235元,等于我一个月只能拿到手里1225元。
另外,迟到1分钟扣两块钱,两分钟就四块钱,以此类推,如果迟到30分钟,当天工资扣除。
而且,我们的合同上完全没有这样的条款。

我想问这样合理么?能不能告诉我这样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我可否就此提出投诉要求审查?另谢谢!急待回复!
能否给点专业建议,我该向哪投诉?如果受理了会多长时间得到改善?

不合理。不过不知道你签4合同是什么样的,按劳动法规定你单位的以上奖励和罚款是不合法的,可以去劳动局去告。
如果你去告的话,问题就来了,不知道天津劳动局的权利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如何,根据本人的经历,假如你去告了,劳动局通知你单位的情况下,你肯定要被开除的,我想你单位找个开除你的理由不难吧。然后等你被开除了,存的钱快花完了,估计劳动局的处理意见还没下,劳动局给你的话是还在调查处理,这个时候你要不去找个新工作,要不就买张车票打包回家。这样劳动局的处理也就不了而之了。
中国的国情是这样了,因为你单位会为了你告的事请劳动局的人吃饭送礼,虽然看着请劳动局的人吃饭送礼要比赔你的钱多很多很多。但是要是赔你钱了,你单位的员工就要都去告,这样你单位就要赔所有员工的钱了,还要修改对员工更有利的劳动合同,这个是你老板不愿承受的,因为你把老板利润拿到自己腰包了。
当然解决这个问题不是没有可能,一是你能拉起大部分同事一起去劳动局告;二是你能找到媒体让媒体发出对社会的呼吁。现在问题又来了,一:不知道你能找到几个同事一起去告,中国现在处于劳动力过剩时期。估计没几个人陪你去告,虽然规定不合理但是还在承受之内。为了每个月的票票也就忍忍了。二:估计你也找不到媒体为你的这个事发出呼吁,媒体看到比你这不合理的事多的多,对你这样的事也麻木了,你这样的事不值得的占用报纸版面的。
还有不知道你单位是本地企业还引资引来的外资大型连锁企业,如果是外资的话就更难处理了,因为政府为拉外资不仅会给很多明面上的优惠,还会给某些不合理但能承受的优惠,这个是潜规则,因为外资会为更高的利润和别的地方给更优惠的政策撤资或搬往别别处,这样的话就因为你一个人影响了当地的当地的税收和政府的腰包了。政府会因为企业跑了,钱没了,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建设,当然领导也升不了官了。这样问题就大了。
就回到原来位子上了,你被单位辞退了,你没工作,万岁,从此你不用受资本家剥削了,因为你自由了。
当然说这些话不是打消你维护自己权益的积极性和维权意识,只是提醒你在中国目前的情况维护自己权益的所面对的一些困难。
说一件事你就能体会了,前天在电视看到一位餐馆顾客去法院告餐馆收取每位顾客1元的碗筷使用费,{知道天津是什么样的,现在中国很多地方餐馆不用自己的碗筷,而是用外面包装好的,用了再送回去的碗筷。},电视看到餐馆当场就赔给顾客3个人使用的3元钱的碗筷使用费,我不知道电视台播放这个新闻是为了吸引观众的眼球还是嘲笑中国的法律。这个顾客是有了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问题来了,这个顾客去法院搞的话要叫案件审理费吧,还要付请律师的钱吧,电视上看到这个顾客请了律师,没听说过原告的律师要被告付钱的,不知道这样的案件律师如何收费。顾客去法院告,先是法院受理。这个顾客要收集证据证明自己几个人什么时候在在餐馆用了几副碗筷吧,然后开庭处理,这个顾客要耽误工作吧,就是来来回回坐公交车去法院也是要钱的吧,还没听说哪个城市的公交是免费的。终于这个顾客在付出总总艰辛以后,在法院当庭拿到了属于自己的那3元钱。我相信餐馆在法院败诉后肯定还是继续收取碗筷使用费的。餐馆会对你说的:你去告吧,你告赢了,最多我把钱退给你。
这个就是中国,这个就是中国的法院,这个就是中国的电视台,呵呵。习惯了,也就默默承受了,其实我这里刚开始收取碗筷费的时候,我就对老婆说去法院搞能把2块钱要回来,当然了,是开玩笑的,我不会为了2块钱去法院的,说我没有维护自己权益意识也好,当看完电视台播放这个新闻之后,心里只有悲哀。
人都有个取舍,别去说人生的大义,社会的道德,劳动者的权益,你要吃饭,你父母要吃饭,你去告的话,自己先去劳动局咨询下,付出和收获能否相等。然后再考虑是否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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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20
  我仔细找到了这个,并从中筛选出来你有用的,你可以仔细看看,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详细考虑一下。并以此作为你采取维权行为的依据和指导。如果又什么疑问,可以用短消息或者留言询问我。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条 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工资决定办法;

  二工资支付项目;

  三工资支付标准;

  四工资支付形式;

  五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六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七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八工资扣除事项;

  九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十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劳动者病假工资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

  一 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款;

  二 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 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 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五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

  一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二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

  三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

  四 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经济损失赔偿的每月扣除部分,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在接受监察、处理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证明。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 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 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 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五 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故意回避、逃匿的;

  六 其它影响、侵害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形的。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用人单位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11-07
当然不合理啊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为个员工每年有固定的事假和病假天数 如果合同上有注明可以根据劳动法对其诉讼 没有注明可以要求其法院强制注明 不过如果你告他 公司也会想尽办法把你开除的
第3个回答  2007-11-07
不合理。
你们有合同吗?如果有,合同注明的工资是多少?如果是1700元/月,那么到劳动部门去告,没有得到合同上约定的工资。
另:1、病假扣一天工资是合理的,事假扣两天就不合理了;
2、因一天病假,扣235元,也不合理(应该是1700/20.92=81.26)。要求返还多扣的钱。
3、公司制度未能征求员工意见(这条要到08.01.01后投诉)。

知道找什么地方吗?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如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局。
第4个回答  2007-11-07
多找点人,晚上把他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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