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单位是天津的一个酒楼餐饮企业。当初招聘的时候是2006年的10月,告诉我试用期后工资是1700元/月,每月50块钱全勤奖。上了班以后才知道这50块钱的全勤奖不是奖励,而是从我们的工资里面出50块钱,如果这一个月有一天请假,无论是病、事、旷工,都要扣掉这50块钱。而且,病假扣当日工资,事假扣两天的工资,旷工要扣3天的钱。如果是病假必须还要有病假条。
我在这个单位已经工作了一年整了。上个月底,领导又提出了所谓的“全勤奖”要提高到100元。这几天又做了调整,调整到“工资在3000元以下的,全勤奖=工资的10%;3000元以上包括3000的,调整到5%”。也就是说,我工资是1700元,那么一个月内如果我有一天生病,而且必须有医院证明的情况下,要扣掉我1700/26(工作日)=65元的当日工资,另外再扣1700*10%=170元的所谓全勤奖。那么一共要扣我235块钱,这是我生病的情况下。 我的1700元工资要扣掉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给我们上保险和公积金中自己掏钱的部分,拿到手里大约1460元,再减去这235元,等于我一个月只能拿到手里1225元。
另外,迟到1分钟扣两块钱,两分钟就四块钱,以此类推,如果迟到30分钟,当天工资扣除。
而且,我们的合同上完全没有这样的条款。
我想问这样合理么?能不能告诉我这样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我可否就此提出投诉要求审查?另谢谢!急待回复!
能否给点专业建议,我该向哪投诉?如果受理了会多长时间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