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出走多久(下落不明),家里人没有向法院提出死亡申请,多少年公安系统可以消户口?

离家出走第二年,村干部取消了他分田的资格,这种做法违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条文:
  下落不明两年即可宣告失踪,再经过两年即可宣告死亡,只要法院宣告死亡即可注销户口。
  一、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主体条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体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二、宣告失踪2年后可以再去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a:下落不明满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c: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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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
  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
  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
  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
  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
  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2-28
违法,没有厉害关系让的申请,不能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其身份尚存,村里不可以取消此人的分田资格
第3个回答  2012-02-28
不好这样的。
纵横法律网-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谭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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