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资强行分成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绩效工资三个月发一次合法吗?

如题所述

1、不合法,属于拖欠工资,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标准,如果变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变更;如果用人单位这样做,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应当加付赔偿金;
3、法律依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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