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我递交了辞职报告,单位不给办理离职手续,我该怎么办?

我8月22日向单位提交了辞职信,8月23日领导过同意了我的辞职,8月26日我办理完了工作上的交接手续,可是后来等我要求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时,单位却说集团公司(我们是二级单位,集团公司是我们的上级单位)不同意,所以不能给我办理离职手续。交接手续有交接双方的签字,应该可以作为证据,就是辞职信一份给了我们单位的书记,一份给了我们管人事的科长,但他们都没有批准。我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就不去上班了。现在新单位现在要求提供离职证明,才能签合同,原来的单位不给办理,请问我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有帖子已经提到了。你现在要解决的是,让新单位给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者能够证明你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证据材料。二者选其一即可。
鉴于原单位已经不给你出具证明,你可以在原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仲裁申请事项是:解除你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要求原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对于新单位,你可以写一份书面的声明,保证与原单位的纠纷不会影响到新单位的工作,也不会给新单位造成损失。

参考资料: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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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15
1这种情况你可以和公司的人事人员沟通,毕竟已经办理完交接,对公司没有太大的影响。
2如果公司恶意扣留会不与你提供离职证明。你可以到劳动局自己办理“离职人员失业证明”;有了这个证明后,你就可以让现在公司给你签订合同,同时你的“证明”会有再就业的登记。
3、你直接去劳动局稽查科说明情况,让他们帮忙出面协调处理,一般都可以办到
第2个回答  2011-09-15
有三种办法解决:

1. 协商,告知公司交接都完成了,一定要办理离职证明,否则你被迫只能申请仲裁;
2. 仲裁,到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即办理离职证明,等待仲裁结果;
3. 送礼,找到较有权的主管,送礼,花钱消灾,也给自己留条后路,便捷也事故,呵呵。
第3个回答  2011-09-15
你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就是你的工资折和数额。二级单位同意你辞职了工资一定是扣发了,可以再加上你的交接记录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撤销劳动合同或者是调解,一般是免费受理或者只交50元的受理费。可以去看看,劳动部门最喜欢管大企业的事。
第4个回答  2011-09-14
按《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因此给你造成了损失,可以按第89条规定办。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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