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受伤不按照工伤处理的法律依据?

要具体的法规

  退休人员再就业遭受职业伤害不能认定工伤,是因为退休人员不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找部、人事部。科技部、 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
   四、切实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聘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平等协商、报酬合理的原则,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聘期间,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享受原离退休费和生活福利待遇。离退休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其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应聘期间取得的报酬和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应依法纳税。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聘用单位要关心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体健康,从工作需要和他们的实际情况出发,聘请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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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31
首先是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现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 目前,我国在劳动法律规范中对公民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进行了限缩规定。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社会活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能力的公民,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相关规定已明确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且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规定执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更是明确规定,退休(含退职)人员在务工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其劳动关系不确立,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控范围。而从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合法劳动者,不能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原因是养老保险是国家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对已退休的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是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制度,国家财政要给予相应补贴。退休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意味着其已享受了国家提供的相应社会保障和福利,其再次被聘用与用人单位就不能建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其次是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当前,在我国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情形已较为普遍,原因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用人单位雇佣退休人员参加劳动,而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条件的不断提高,人们不但平均寿命延长,且大多数退休人员身体健康仍能发挥一技之长。同时一些退休待遇较低的人员再就业可进一步改善家庭基本生活条件。

但是依照规定将退休人员排除在工伤认定的对象之外,并不是其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和救济。事实是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而雇佣关系是指雇主及被雇佣者存在控制、支配和隶属关系,由雇主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一定的工作时间,定期支付劳动报酬,被雇佣者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雇主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体现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对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的意思自治之约定,只要双方意思达成一致,雇佣关系即告成立,国家对双方约定的待遇、退休年龄及参加社保等内容不予强制干预。

因此,李某因工受伤从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且中办发(2005)9号《<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而该案中李某与公司的用工协议是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可请求公司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的认定与已享受的应有所区别,可视具体情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认定工伤,以更充分保护弱势群体农民工的权益。对此,之前成都辖区内的金牛法院就曾向市社保局发出司法建议,提出应将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退休人员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雇工的区别对待。
第2个回答  2011-10-31
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施行,其中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相关规定已明确,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与其之间不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受到事故伤害时不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但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此项司法解释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第3个回答  2011-10-31
【离退休 意外】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事故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90号第一条规定:离退休人员在原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不能比照工伤处理,生活困难的问题,可由企业酌情处理。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4
工伤是对劳动者而言,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属于正式劳动者,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者,当然也就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申请工伤也就没有了支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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