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冬季送暖温度有什么规定

如题所述

山东潍坊冬季送暖温度,室内供热温度为18±2℃,不得低于16℃。

根据《潍坊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根据气温情况,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调整采暖期的决定。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为18±2℃,不得低于16℃。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扩展资料:

《潍坊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关于供热温度不达标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

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二)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热用户装修、装饰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热用户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潍坊市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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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21
  记者15日从山东省潍坊市市政管理部门获悉,为保证今冬市区供热稳定运行,潍坊市区11家供热企业今冬将实施“航母”式服务,全力将市民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供热单位供暖达不到规定要求,要按情况向用户退还供热费,其中低于14℃要全额退还供热费。

  供热实施“航母”式服务

  今冬供热开始后,潍坊市政管理部门协调督促各供热企业制定了供热应急预案和重大供热事故预案。针对极端寒冷、暴风雪等恶劣天气,市政管理部门责令11家供热企业制定出了相关方案,如果极端天气出现确保及时有效启动,保证正常供热。潍坊市还将市区11家供热企业纳为“一体”,实施“航母”式服务,当某一企业发生重大供热事故企业内部难以解决时,市政管理部门将紧急调度其它企业的抢修队进行支援,确保能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抢修,确保第一时间恢复供热。

  一般抢险禁超12小时

  为确保供暖不出问题,潍坊市政管理部门还对各供热企业社会服务承诺标准提出明确要求:各供热企业抢修队严格保持24小时值班,做到有电必接、有问必答、有难必帮、有险必抢;抢修队接到指令或报警后,须立即赶往现场,从接到命令到出现场不得超过20分钟;抢修队处理供热事故,一般的抢险不能超过12小时,大的抢险不能超过24小时。

  市政管理部门要求,各供热企业如果出现影响面较大的锅炉、管网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市燃气供热办、市政服务热线12319,并按有关要求及时通知用户,在得到供热办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停热维修。否则,用户可向供热企业索赔供热费,市政管理部门也将按规定对供热企业进行处罚。

  未供热天数须全额退费

  据介绍,按照《潍坊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冬季集中供热温度必须达到18℃±2℃,低于16℃就是不正常供暖。按照规定,接到市民对供热质量的投诉后,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供热单位要必须在接到投诉后3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内的其它时间,供热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经测定,确定被测房间室内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自用户提出测温要求至室内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供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供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供热费。但期间因用户装修、装饰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另外,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天数,供热单位也要全额向用户退还供热费。

  潍坊市市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供热质量不达标、社会信誉差、扰乱供热秩序的供热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限制、缩小其供热范围,直至责令退出供热市场。(记者高振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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