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承担全部税款,拒交个税是否妥当

如题所述

法律上可以拒交,合同上你跑不掉。以北京二手房交易为例,房主在对外声称买房子的时候,不论是挂在中介,还是自己宣传,基本上说的都是“到手价”,也就是所谓的净拿

但净拿要怎么落实呢?

这就要通过《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税费承担条款来约定:“交易过程中所需要缴纳的各项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其中既包括买家应当缴纳的税款,也包括卖家所缴纳的税款,加上购房税收政策对于税点的影响,因而买家都会将“是否满五满二、是否是普通住宅、是否是唯一住宅”等因素作为购房考量因素,买家只要稍不留神,购房成本就会大幅度提高。因而在合同约定税费由买家负担以后,即便买家拒绝缴纳,卖家自行缴纳后也能依据合同向买家追讨,除非合同设计有问题,基本上是一要一个准。

但是为什么说可以拒绝呢?

这就是法律上对于税费负担的规定,以个人所得税和契税为例,契税是房屋过户时必须缴纳的,不缴纳契税拿不到税票,不动产登记大厅和房管局都不会给你办理转移登记,不管合同有无约定,法律上的纳税主体就是买受人,也就是买家不缴纳不过户,不缴纳就前功尽弃,交也得交不交也得交。

关乎切身利益自然不会迟疑,但个人所得税则是典型的净拿妥协,谁愿意承担税费我把房子卖给谁,你想买房子就必须接受净拿条件,但在法律上纳税主体却是出卖人,卖家作为获取差额收益的人应当依法缴纳税款,所以即便买家不缴纳,税务部门在追责的时候,也不会追到买家这里,如果卖家不能分清楚里面的法律关系,一不小心就会欠下巨额的罚息,昌平区曾在几年前就因为中介税务造假导致很多出卖人处境尴尬。所以当出卖人发现买受人不愿意缴纳税款时,最好的选择是先缴纳再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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