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自己承包的活没干好,有权要求支付全额工资吗?我感觉是没有不能支付工资的,我们解接下来给大家好好分析一下,建筑工地工人由包工头自行招用,不是建筑公司委托招用的工人,而且其日常管理、工作安排以及劳动报酬计付均由包工头负责,应认定工人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建筑工人的工资应由包工头支付,建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是指在工作中造成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而不是基于劳动关系赔偿的责任。因此,陈某请求公司承担涉诉拖欠劳动报酬35000元连带责任,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在工人劳务费的案件中,本来只有工人和分包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工人与总包企业并无相应的合同关系,故由总包企业向与其并无合同关系的工人承担先行垫付劳务费的法律责任,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
因此,在实践中,判断某建设公司是否负有先行垫付劳务费用的义务,关键在于其作为总包单位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且导致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总包已结清款项
在总包已结清款项的情况,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此,只有在总包违法分包,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即使总包已结清款项,仍然应该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