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宅基地面积规定的限额标准

如题所述

贵州省宅基地面积规定的限额标准如下:
1、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3、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二)出卖、出租原住房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应当归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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