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额?

1987年参加工作,2004年企业改制并支付补偿金,2009年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参加工作21年半,请问赔偿金应付多少?[具体计算方法]请速回!重金感谢!!!!!
主要想知道改制前的工龄是否在赔偿范围内.

经济补偿的数额是根据您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的。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同样根据第四十七条。如果您的工资高于本地区平均工资的三倍,只按照本地区的平均工资的三倍就行赔付。就说当地月平均工资是100,您的工资为310。那么在赔偿中只能按照300计算。 这里所述工资是指您的劳动合同接触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接触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以及第九十八条规定如下:“本法实施之日续存的劳动合同在本法实施后接触或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在劳动法没有关于违法解除两倍罚金的规定。
04年已经支付过您补偿金,而且照理也应该重新签署了合同。所以工龄应该是从04年重新计算。之前不纳入赔偿范围。
所以您应该得到的赔偿金如下:第一部分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共计四年,应该赔偿您 四个月的实际月平均工资 。因为《劳动法》双倍补偿的规定。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按照社会评定工资来计算。 第二部分:2008年1月1日至今(解除劳动关系日)。由于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事实存在,所以赔偿两倍。赔偿四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平均工资是您劳动关系接触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也就共计八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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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4-29
1、“请问赔偿金应付多少?”:
(1)经济补偿金应从2004年计算到2009年,也就是说,应给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又因为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应给双倍,也就是说10个月工资。

2、“主要想知道改制前的工龄是否在赔偿范围内”:
(1)我认为不应计算在经济补偿金的年限里,因为:改制时已经对之前的工龄支付了“补偿金”,就应是对以前的情况作了一个了断,现实中这种情况多作为买断处理,因此:再计算工伤年限时,不应再将以前的工作年限计入。
(2)但如果以改制时没有对以前的工龄支付补偿:仍然在原单位工作的,应视为连续工龄,实际工作年限应按21年计算。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4-28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3个回答  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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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09-04-28
最多可以要求相当于您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北京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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