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8年7月30日到公司上班,期间没有签定试用合同,一直拖到11月才给我签定劳动合同,合同上说我试用期2个月,却写着(9月1日至10月31日).直到12月15日,经理通知我不用上班了.并给了退工单 在这工作期间,只给我交了1个月的金,而且也没有提前我一个月要我不做.而且我也没做满1年,合同上有约定,公司无故辞退我,除应发个辞退补助费和路费外,应偿付我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最可恶的是在我劳动合同上写我用工时间是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15日.在以后我找工作中,别人以为我没过试用期就开掉了呢! 现在我提出仲裁. 1.要她赔付未提前一个月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金1600元(一个月工资);2.要她赔付我没做满1年就辞退我半个月的工资800元;3.要补缴我的是社会保险金,(但不知道能补多少个月);4.要赔付合同上写的2000元; 5.修改劳动手册上的用工时间;
今天已经有过仲裁的调解了,气死我了,这个无耻的公司居然拿我和老板顶撞和询问其他职工的工资为理由来辞退我!!!仲裁的人说我只能拿到半个月的工资也就是800的赔偿金和社会保险金的补交,并可以修改劳动手册上的用工时间. 可是一个月的代通金就拿不到了,仲裁的说现在有新的法律规定,一定要在3个理由中才能拿到代通金,而我却不在这3理由之中! 还有那合同上写的公司无故辞退员工要赔偿2000元的费用,这是不存在法律效益的.也是赔偿不了的.现在的我该怎么办呢?
希望懂的人能够帮帮我,告诉我该怎么办? 谢谢大家! 要是好的话我真的会给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