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书记员的工作问题

本人即将到法院(镇级法庭)当书记员,但是对法院很多东西还不了解。我在这里想向有这方面工作经验的朋友问几个问题:
1.法院书记员平时都做些什么?忙不忙?
2.庭审过程中,书记员是不是要把所有的内容记录下来?如果不是,那么主要是记录些什么?在记录过程中,对打字速度的要求是不是特别高?
3.合同制的书记员在法院里会不会遭到有编制的工作人员歧视?
4.一开始当书记员,我该准备些什么?给点建议吧。
5.工作过程中,我需要注意什么?
6.我用的是搜狗拼音输入法,打字速度每分钟50左右,我该怎么办?
7.书记员有什么权力吗?哈哈哈
以上问题只需要有经验的朋友回答,杜绝在网上抄袭复制内容。
补充几个问题,新人员进了法院除了当书记员还可以当什么?新人员进法院可不可以不当书记员?执行庭好不好?立案庭好不好?新进人员是否可以去执行局或立案庭?如果可以,一般都是做些什么?因为我不想当什么法官,我只想两年后考到司律师证去广州当律师或者时机成熟后考其他单位的公务员,小城镇的法庭是都没什么前途的。所以需要大量时间学习,现在需要找个好岗位。 我是靠关系进去,目前可以选择工作岗位的。 我之所以不喜欢当书记员,我是认为书记员似乎是打杂的,就像保姆一样。 还有,根据各位给的信息,书记员好像要擅长阿谀奉承的处理与法官的关系,我不喜欢也不擅长这个。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9
书记员在法院审判中的工作职责、作用和地位
我国法院现在的书记员,虽然《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其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规定的不是十分明确,但根据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中的要求。书记员主要从事记录工作、作好诉讼中的工作以及协助好法官处理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
1、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的职责。
书记员最基本的职责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如实地反映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包括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等,书记员都应系统地了解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方法。除此之外,从一个案件的收案、审理、审判到执行整个过程,都是依据程序法的具体规定进行的。包括在收案的审查与登记工作中,对案件材料的审查和办理好收案的各种手续。在审理案件中,作好庭审准备,包括填写各类诉讼文书,送达、张贴公告、布置法庭、宣布法庭注意事项,将法庭审理的合部过程如实详尽地记录下来。闭庭后,书记员应当协助法官将开庭中出现的情况和需要办理的事项一一处理好,并将依法审理作出的裁判文书及时地送达当事人。对于上诉、抗诉或依法需要报请复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的手续。对于执行工作,协助法官办理好有关执行的各种法律手续。随着诉讼活动的结束,要及时将整个诉讼活动有关的文书立卷、装订、归档。
2、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的作用
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是由书记员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一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活动中,有在量的工作需要书记员去做,如询问证人,评议案件等,这都需要书记员通过记录工作使其变为有形材料,并以此体现整个诉讼活的全过程,其次,书记员工作还是制作司法文书的基础和依据。司法文书是审判活动的集中反映,是审判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其制作的基础和依据,就是法官与书记员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笔录。根据办案实际情况形成的各种笔录,根据办案实际情况形成的各种笔录,就是书记中工作的任务,再次,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一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书记员都要独立或配合法官完成许多工作,书记员制作完成的卷宗材料,往往衡量一起案件质量如何的主要依据,通过审查各种记录和法律文书,就可以对这起案件质量的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作出相应的评价。最后,书记员工作是决定案件能否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重要条件。经过书记员制作、整理、装订起来的各类审判卷宗多是永久性的或需要长期保存的历史档案,这些档案不仅对国家制定法律,确定各项方针政策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而且对法院自身总结工作,尤其是再审、复审案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书记员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
书记员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了书记员的地位和任务,法院的书记员具有书记员的法定职务,依法参与办案工作的全部过程,履行法定职责、完成法定任务,从而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书记员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在法官的指导下做好审判案件的记录、文字、卷宗整理、证据保管及司法统计等工作,但在其职责范围内,书记员可独立地进行司法辅助工作,并可以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律等具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由此可见书记员也有相对的独立性。
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素质、高效率的书记员制度的途径和方法及改革书记员制度后的成效。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中专门以担任审判记录工作为主并协助法官办理审判有关事项的司法工作人员,书记员工作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书记员工作职责,任务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和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果一名书记员没有政治素质保证,没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优良的职业道德修养,就不可能保证依法办事、秉公办案。一名书记员没有娴熟的法律知识,业务不过硬,就很难胜任书记员的工作,很难完成执行法律的神圣任务。一名书记员没能良好的心理素质,就很难成长为一名合格的书记员。总之,书记员的素质直接决定和影响着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权的行使和审判水平、质量。培养提高书记员的素质,改革现有书记员模式有重大的意义和很大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审判任务的日趋增加,培养提高书记员素质,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高素质、高效率的书记员制度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政治素质是书记员素质的首要内容,政治素质指书记员的政治立场、态度、觉悟、信念和品质的总和。包括书记员应该有坚定的政治方向,高度的政治觉悟和高尚的政治品德。政治素质是书记员职业性质的要求,政治素质是做好书记员工作的最基本保证。讲政治,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保障严肃执法、秉公办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应当自觉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自觉学习严格要求,从而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保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为做好书记员的各项工作打下坚实的政治基础。
第二,参加学历教育,加强岗位培训,不断提高法律素质修养,具备书记员工作必需的各种能力。一般说来,一个人接受的文化教育程度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所具备的从事某项工作应有的知识能力。书记员为适应新形势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应加强学历教育,并向更高学历教育迈进,不断提高法律业务素质。岗位培训是提高书记员法律业务素质的又一重要途径。通过经常性的、内容丰富的岗位培训,使书记员业素质和技能的要求得到了补充和提高,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书记法律业务素质和技能的培养提高,应当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根据书记员工作业务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用理论指导工作,在实践中丰富理论,使书记员素质得到提高科学地安排工作日程,注意各项工作的先后顺序,轻重缓急,做好与法官的协调安排,这也是提高书记员法律业务素质和技能的途径。人民法院的书记员不仅要政治过硬,业务精通,而且要能力高强。要具备敏锐的观察力、驾驭语言文字的速记能力、准确的语言表达能力、迅速的反应能力、较强的记忆能力、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自控能力、良好的注意力。
第三,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加强心理素质修养。通过学习、实践、排除克服与工作不相适应的心障碍,及时调整适应工作状态的心理状态,更应树立怪定正确的理想、信念,不断增强做好书记员工作的信心、耐心,在能力、气质、性格等方面力求尽善尽美。树立高尚的品德,包括,高度的责任感、坚定的求实感、迫切的是非感、强烈的正义感、严肃的楷模感。
第四,稳定书记员队伍,严把进人关,择优录用,选用书记员,随着《法官法》的实施,也应建立一个完整独立的书记员序列管理模式。实行对书记员、法官两条序列相互作用,平行递进的管理,也是提高书记员素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书记员制度的有效途径之一。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是对书记员进行单独序列管理、明确书记员的条件和招考程序的规定。强调了书记员编制的专用性、规定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规格、规定了聘任制书记员的福利待遇和相关保障措施、突出了合同管理的作用、提供了聘任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作了具体规定。在书记员的录用上,应严格按标准、程序录用。实行公开的文化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考试,针对书记员工作的特点,注意考察考试对象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记录速度、质量、计算机操作水平,全面考核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法制意识、纪律观念、应变能力、举止仪表等方面。把最适合书记员录用条件、素质和能力的人员放到书记员工作岗位上,把好录用、选用书记员这一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高素质、高效率的书记员制度,不仅要在提高书记员法律素质上面下功夫,还要创建独立于法官的书记员序列管理模式,形成书记员——助理书记官——书记官——主任书记官的序列模式,充分调分调动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使其能安身立命地做好本职工作,协助好法官做好审判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建立中国特色的书记员制度,可以考虑包括以下内容:
1、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制度。在法院内部设书记员处,作为书记员的业务主管部门,地位与法院其他内设机构平行。书记员与审判庭分离,使书记员完全附属于审判员的工作关系转变到辅助审判员办理个案的合作关系。书记员处的职责不仅包括接收案件材料、法庭记录等工作,还亨有分送案件、安排开庭日期、确定出庭的书记员等权利。
2、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制度。根据书记员职务的特点,设立相应的职级,如书记员、助理书记官、书记官、主任书记官等。书记员的最低职级可以考虑低于法官最低职级一级。实行书记员职务终生制,保障可以按序列正常晋升。
3、健全书记员管理制度。包括书记员的任职录用、培训、考核、奖惩、工作程序等均要有相应的制度落实。任用书记员的条件除了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外,要着重看是否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记录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任职资格应有别与法官。通过建立《案件材料移送制度》、《书记员分案制度》、《安排开庭制度》、《法庭记录制度》等日常工作制度以保证书记员处工作的正常运转【6】。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