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求助!!!被开除工资全部被扣合理吗?

向大家请教一个问题,我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一年多,签过合同,近日在外面受朋友之托接了一单私活,帮朋友的单位做点广告方面的东西,这件事没有上报公司,自己就接了做了,后来被老板知道,说我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____占用了公司的人力财力,搞营私舞弊,(在广告公司接私活本来就不是什么秘密,行业内的人都会做的,而且我没有用着公司的一分钱,怎么就损害他利益了?)
他今天把我开除,并扣发了上个月的工资和所有提成,大概3000元,叫我净身出户.

请问他的做法合理吗?
我是否能拿回应得的部分工资和提成呢?
老板说我占用了公司的人力财力——1、在上班时间用公司的电脑做其他事情,意思就是我利用公司的设备(电脑)。2、利用的公司的人力(上班时间我应该是属于他的人,却在做自己的私活)。所以他说我违反了公司规定、搞营私舞弊。这件事被他发现了我也没办法,该承担的也只能承担,只是他扣除了我全部的工资和提成我觉得太过分了点,就不知道申请仲裁的话我会不会有理?能不能要回一部分钱呢?谢谢大家!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第一: 被开除工资全部被扣合理吗? 可以明确的回答: 不合理也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 规定: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第二: “近日在外面受朋友之托接了一单私活,帮朋友的单位做点广告方面的东西,这件事没有上报公司,自己就接了做了,后来被老板知道,说我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____占用了公司的人力财力,搞营私舞弊,把我开除,并扣发了上个月的工资和所有提成,大概3000元,叫我净身出户”

  判断单位解除和你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合法,需要看你们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等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单位解除和你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需要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且,如果符合相关条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单位依据上面的法律规定解除和你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话,你们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你们可以依据下面的法律规定,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 二倍 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总结:

  如果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并且符合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的,你们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你们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主张 双倍 经济补偿金。

  你们可以依据上面的标准主张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不予支付,在维权的过程中你们可以根据下面的规定主张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 你描述的情形(做私活)是否构成侵犯公司利益,还不好确定,如果对单位造成了损害,单位可以依法提起仲裁。

  但是这并不影响单位解除和你的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 对于单位拖欠你工资的事情,可以依法提起仲裁。

  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并支付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你向劳动监察部门要求解决,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以上意见是根据您的描述和提问做出的简单回答,是律师的个人观点,供参考!

  【河南 郑州 曹静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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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3-12
1、如果你利用业余时间内干私活,也未利用公司的各项设备,那公司对你的处理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你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要求公司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支付,你可提起劳动仲裁。
2、按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司应对你干私活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进行举证,举证不力,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3、无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扣发你工资及提成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你有权要求单位补发,并支付25%的赔偿金。
第2个回答  2009-03-12
两个字,告他!
第3个回答  2009-03-12
首先要看你的行为是否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如果造成了损害,要你进行适当的赔偿也是无可厚非的,如果你只是出了些技术,并且是在非工作时间内,帮了别人的忙,这个没事,但是如果你动用的公司资源,或者由于你的行为致使公司损失了订单,那就可以定义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当然扣发所有工资也是不合理的

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可见超过600元的部分应当返还给你
第4个回答  2009-03-13
当然可以了,你老板也太黑了吧?直接申请仲裁啊。不然就告他
第5个回答  2009-03-13
老板这样做也有点过份,不过你们是有签合同的,主要的是要看合同上面有没有这条规定。
如果没有的话,则可以拿回全部。
有的话,可以协商处理,是可以拿回一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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