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罢工问题

是一个外资企业。在深圳特区,搬到关外,,,,,,,,,
公司说08年以前进厂的按07年10,11,12,月的平均工资乘以07年以前进厂的工龄(按旧劳动法)。
08年至09年的工龄(按新劳动法)08年8月到09年9月的平均工资。
我想问07年以前的工龄的赔偿还按旧劳动法是否合理,还是应该所有的都要按08年1月1日实行的新劳动法赔偿!!!!
假若我们罢工三天是否公司有全力把我们开除,没有任何补尝,,(但是我们在罢工期间也打了卡的)。。。谢谢专业人士指点下。。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第一: 该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用工,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 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二: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劳动合同法》 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如果你们是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在该法生效之后继续履行。 在该法生效之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原则上按照合同签订之时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当时的规定。

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所以,公司的说法是可以的。

2008年以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上一年度(2007)年的全年平均工资做为基数。乘以工龄。

2008年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 关于工资的构成需要提醒以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有详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与生产有关的各种经常性奖金以及根据法令规定的各种工资性质的津贴等。

因此,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最后: 关于罢工三天是否公司有全力把我们开除,没有任何补偿。

这个需要看双方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规定而且规章制度也合法的话,公司是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违法,你们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意见是根据您的描述和提问做出的简单回答,是律师的个人观点,供参考!

【河南 郑州 曹静杰律师】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3-05
1、单位计算赔偿数额时,2008年的应当以前十二月平均工资乘以工作时间;
2、2008年以后计算赔偿,也应当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乘以工作时间。
3、单位的做法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4、是否罢工你们可以自行斟酌。

参考法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2个回答  2009-03-16
我晕,你怎么又问了一次。多次提问是要被百度处罚的。
“我想问07年以前的工龄的赔偿还按旧劳动法是否合理,还是应该所有的都要按08年1月1日实行的新劳动法赔偿!!!! ”
合理。你们公司还是比较遵守法律的。
“假若我们罢工三天是否公司有全力把我们开除,没有任何补尝,,(但是我们在罢工期间也打了卡的)。。。谢谢专业人士指点下。。”
无权解除。但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公司可以要求你们赔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03-05
公司做法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是否会被开除,这个要看你们签订的合同约定以及你们公司的规章制度如何让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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