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手机短信能否做为“职务侵占”的立案依据

凭手机短信能否做为“职务侵占”的立案依据。
事情经过,本人与一投资人签订共同投资合同,对方同意为某项目投资200万元,08年8月对方已将此200万元付给中间人,并请中间人将此款用于该项目,但中间人将此款暂未用于该项目,而私自放出以盈取私利。至08年11月,中间人未能按预计时间收回该款,因此以手机短信形式(手机是联通130号码)向本人说明此款他挪用,因为回收困难,请宽限期限,但至今,中间人仍未将该款收回。
由于暂未有其它物据(有人证),本人是否可凭此短信向公安机关报案。
由于事情重大,请对该领域不熟悉或是没有研究的人不要回答,以免对本人误导,谢谢!!

手机短信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有这样的案例的!

[案情]王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4月25日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陈某所有,小孩由王某抚养,陈某补偿给王某房款及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共计18万元,王某应协助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协议离婚当日,陈某给付了王某5万元,尚欠13万元未付。当陈某要求王某协助房屋过户时,王某提出要陈某将小孩的抚养费再增加7万元方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即陈某还应支付其20万元。该意见由王某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发送到陈某的手机里。陈某为了能顺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意了王某的要求,给王某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但未注明欠款性质。王某遂持该欠条向法院起诉,称陈某系向其借款。

本案中,如果仅凭欠条,则陈某无疑应支付王某20万元。但如果不明确该20万元的构成,那么,王某就很可能在得到该20万元后,再持离婚协议,向陈某主张13万元。因此,明确该20万元欠条的构成是本案的关键。本律师代理陈某参与了诉讼,向法院提交了短信证据,并发表了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最终在文书中明确了该欠款的性质。

本案说明了一个问题:手机短信可作为证据使用。

一、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所谓证据,是指依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手机短信只要符合证据属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2款规定,“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赤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手机短信是以手机为信息传播终端与载体的文本或图片,其本质是一种数据信息流,属于数据电文的范畴。可作为证据使用。

二、手机短信证据的保全

由于手机的存储容量过小以及使用者的不当操作,短信息可能会自然泯灭或人为毁灭,且事后难以重现。因此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必须以一定的形式加以固定,并妥善保管,以使法院在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采取勘验及制作笔录的方法,将短信息的内容固定下来。对文字短信,可以制作笔录;对彩信,可以进行拍照或与电脑联机打印。但在保全时,均应标明短信来源手机和接收手机的号码及发送和接收时间,必要时,应提供详细的短信清单佐证。在庭审质证时,应出示原手机供对方当事人质证。除此之外,通过公证也可以起到很好的保全效果。

三、手机短信证据的审查

证据是否可以采信关键看它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可采性。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

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来源是否客观存在,短信息的形成时间、发送人、网络服务商,是否存在伪造或修改的可能。审查短信与当事人主张之间的联系,应查明短信反映的事实或行为与案件有无客观联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1-14
可以据此报案。

如果公安机关能够查实该短信,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如果不能查实,但能从该短信破案,查到其他证据,则该短信可以成为证据线索。

你报案就是了,提供所有证据线索,公安有办法的,实在不行,把人抓起来,不用三天,他就交待了,至于公安用什么办法,这里就不方便说了。

希望我的答复能对您有所帮助

您的朋友,中国刑事辩护网赵荔律师
第2个回答  2009-01-12
1、不是“职务侵占”,只是涉嫌侵占他人财物(如果在你讨还后拒不归还的情况下)。因为:
(1)“中间人”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中间人只是把自己合法为他人保管的财产挪用,如果在所有权人索要后仍然拒不归还的情况下,才构成侵占罪。如果只是一时挪用、没有拒不归还的意思:就不构成侵占罪,只能是民事保管纠纷,应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2、“凭手机短信能否做为“职务侵占”的立案依据”:你看法有误区。
(1)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这是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现实中真实的案例可以证明的,毋庸置疑。
(2)如果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自诉罪,应由你收集证据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3)如果真是“职务侵占罪”:你可以向公安报案,但向公安报案不是由你来提供对方有罪的证据:你报案时只要向公安提供证据证明你的200万被犯罪嫌疑人挪用就行了,至于证明是何人挪用了、何人有罪的证据,应由公安调查取证,你可以把手机短信、证人证言提供给公安作参考。

因为,公安立案的标准仅仅是: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而不要求报案人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何人犯罪。

3、你的手机短信、人证已经可以形成一个证据链,可以证明中间人挪用项目款的事实了,建议你向法院起诉要求中间人归还欠款、并赔偿因他挪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26
像你说的这种情况,应该算不上是职务侵占,公安机关可能不会给你立案。因为你说的中间人在你与投资人签订的共同投资合同中,不是你们的员工,也不具有任何职务,更谈不上中间人利用什么职务便利,只能说是一个证明人。因此,你说的这种情况,中间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公安机关当然不会给你立案。你们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间人返还该笔款。有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9-01-12
职务侵占的控诉主体不是你,控诉主体是对方投资人。

你与投资人之间是合同法律关系,基于投资合同,对方有义务就项目投资出资200万,双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

你与中间人没有法律关系(如果没有订立居间合同),你只能够要求对方投资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出资或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投资合同由你、投资人和中间人三方共同签订,并约定了三方的权利义务,若果中间人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将款项200万交与你,你可以要求中间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追究中间人的违约责任。就算合同对于第三方义务没有约定,而中间人在合同书上签字,也改变不了经济纠纷的性质。并不涉及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无权立案。

就算中间人涉及刑事犯罪,控诉的主体是投资人,不是你。你只能够基于合同要求投资人继续履行或要求投资人向中间人追偿200万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