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合同上有一条是: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公司内或各办事处之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我们是一个公司工作10年以上的外来工了,现在公司要跟我们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其中上面有一条是:“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公司内或各办事处之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请问,这一条款符合我国现行最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吗? 公司这条有没有违反劳动法,如果我们签了以后,公司到时要变更工作地点了,是不是真的有权不作经济补偿,请专业的律师解签一下我的问题,谢谢!

袁先生/小姐:


您好!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关于劳动地点和劳动岗位的变更,有以下关键点:


    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比如员工生病后不再适合从事原岗位工作,比情况下虽然属于劳动合同变更,但是不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工作地点,那么公司可以在约定的地点之间调整,此种情况下不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其他的地点,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工作地点没有经过员工同意,公司强制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依照原定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根据您的情况,我提出以下建议:


    如果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有“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公司内或各办事处之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这一条款的话,那么表示您同意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对您劳动地点的变更,但是此变更仅限于公司内部和办事处各地点之间,公司是不可以将你调到其他公司或者分公司的。

    如果您不想变更工作地点,建议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具体的地点,例如工作地点:深圳。这样公司之后如果要将你调往深圳以外的地方工作,则需要先跟你协商,征得你的同意后才能调动。假如因为你不同意而将你解雇的话,属于公司单方面违约,是需要支付你辞退赔偿金的,一般为每满一年工作赔偿两个月工资。


希望以上的解答能对您有帮助!


曾庆礼

201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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