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宣告公民死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20、21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了此类案件审理中的公告问题,即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法律中规定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意味着在没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的人为失踪人或者死亡人之前,任何个人、任何组织所作出的他人为失踪人或者死亡人的宣告,均无法律意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