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拿到合同天当的日期,公司不批,并要求写入合同上的入职日期这样是否合理?如果签入职日期需要另外补签别的合同吗?如果需要,合同的条款应包含那些内容或者最好提供范本,谢谢
(入职到现在四个多月)
Ps:公司在外地注册的,查不到注册资料,是否能在当地申请仲裁?
追加100分
劳动合同补签的签订日期必须是签订时的时间,否则一方可以以该签订日期有问题,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当事人就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另外,如果补签合同的日期为倒签日期,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也是丧失追偿的权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合同,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从用工之日起算,也可以从用工之后的某个日期起算。但从用工之后的某个日期起算的,之前的用工阶段是事实劳动关系,是本单位工作年限,已经实行过试用期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补签合同的合同签订日期,为补签当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未签合同用工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签合同用工满一年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办手续,并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个月。
用人单位不及时签合同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了按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外,还将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人们俗称的长期合同。
根据北京高院、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因此,当事人在补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按照补签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