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补签的签订日期?

签了拿到合同天当的日期,公司不批,并要求写入合同上的入职日期这样是否合理?如果签入职日期需要另外补签别的合同吗?如果需要,合同的条款应包含那些内容或者最好提供范本,谢谢
(入职到现在四个多月)
Ps:公司在外地注册的,查不到注册资料,是否能在当地申请仲裁?
追加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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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5-12

劳动合同补签的签订日期必须是签订时的时间,否则一方可以以该签订日期有问题,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当事人就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另外,如果补签合同的日期为倒签日期,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也是丧失追偿的权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合同,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从用工之日起算,也可以从用工之后的某个日期起算。但从用工之后的某个日期起算的,之前的用工阶段是事实劳动关系,是本单位工作年限,已经实行过试用期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补签合同的合同签订日期,为补签当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未签合同用工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签合同用工满一年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办手续,并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个月。

用人单位不及时签合同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了按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外,还将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人们俗称的长期合同。

根据北京高院、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因此,当事人在补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按照补签的日期。

第2个回答  2017-03-13
劳动合同补签的签订日期必须是在应当签订劳动之前,最晚也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之内!否则,假如职工起诉公司,会面临赔偿!
劳动合同虽然是补签,但是不能让职工拿到公司通知其补签的任何书面证据,否则,假如职工起诉,同样会面临赔偿!
第3个回答  2009-02-12
劳动关系也是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注意要有相关证据证明例如工资条)。如能证明则无须签订补充合同。劳动仲裁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单位住所地都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争议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4个回答  2009-02-12
合理
不需要
只要其在工商局网站能查到其名称即可,有些资料是不允许你查的。
另外,即使注册地在外地也无所谓,依据履行地优先的法律原则,你完全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提起仲裁。
祝你好运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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