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2006年12月31日前与职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考虑到《劳动合同法》即将出台,直到2007年9月才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实为补签)时单位要求签订日期一律填2007年9月1日,但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是2007年1月1日。这样补签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吗?谢谢